城市设计原理书面(城市设计理论)

2024-10-06

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(2004修正)

1、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,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,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是市、县(市)、镇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)的重要行政职能。

2、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,2004年7月8日公告公布,2004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3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,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,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国务院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